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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打官司一定要及时

发布时间:2015-08-05发布机构:字体:【】【】【

 一、民事诉讼

  1、法律对当事人起诉是有时效规定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坚持起诉,经查明,没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2、一般来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2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起诉。超过1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权利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引发争议,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4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起诉。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6、在法律规定的有效起诉期限内的最后6个月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止(即起诉有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有效期间。权利人应在剩余的有效期间内起诉。

  (1)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等自然灾害;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的;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7、出现下列情形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之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1)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2)权利人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的;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或者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4)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或者其保证人、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

  (5)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请求的;

  (6)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7)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8)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9)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8、原告的起诉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对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进行释明和主动审查。

  被告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在二审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被告在一审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在二审中未能基于新的证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申请再审阶段再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者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行政诉讼

  1、当事人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一般来讲,当事人应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2、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享有起诉权利或者起诉期限的,一般来讲,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其享有起诉权利或起诉期限的,其起诉期限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诉讼权利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5、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7、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决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8、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有效期间内。

  9、如果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山洪等,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