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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承诺抚养女儿 失业后起诉降低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5-05-11发布机构:字体:【】【】【

一对小夫妻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跟随母亲生活。离婚时约定,男方沈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500元。后因沈某单位不景气,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沈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降低女儿抚养费。

沈某与前妻许某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沈某就职于江苏熔盛重工上海分公司,收入颇丰,双方约定沈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500元。2014年,沈某的公司遇到危机,在接连几个月被拖欠工资后,沈某被公司通知解除合同。失业后的沈某申请了失业救济金,同时起诉原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开始了在上海的漫漫诉讼之路。2015年4月,沈某又将一纸诉状递到我院,起诉女儿要求降低抚养费至每月600元。我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被告的离婚调解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其内容于法不悖,因而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理应得到双方的自觉遵守和切实履行。原告沈某与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其起诉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件尚未审结,其主张因失业致生活艰难,要求自2014年4月起每月降低抚养费至人民币6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难以支持。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亦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